首页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办理因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的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