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对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