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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收到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进行初审,确定该产品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并把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通知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