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