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