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第九章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之前,通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2000年4月3日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