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八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八条 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以下简称军兵种)根据所担负的特殊任务,需要单独制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经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后,由军兵种主管国防交通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拟订;经所属的军兵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