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需要进行加装改造论证和试验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重大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国家国防动员机构批准;涉及加装武器装备的,按照武器装备加装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