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将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技术标准和对操作、保障人员的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预征民用运力的组织、技术保障等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