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第三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第四条 国家国防动员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其有关部门依法… 第八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