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