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