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破坏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