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港口、码头、机场、车站和其他设施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事先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使用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