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过程中,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使用单位可以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直接在当地征用所需的民用运力,但必须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