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67条

第65.67条 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