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67条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67条 第65.67条 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A. 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C. 飞行签派员执照迁转表 D.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 E. 飞行签派员执照样本 F章 目录 附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