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43条

第65.43条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

除非依法被暂扣、吊销,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训练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放弃资格证书,并向该管理局提供要求的训练记录。

符合下列要求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延续其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终止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按照本规则第65.17条要求的实践考试中,第一次测试合格率达到80%;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持续符合本规则对其初始批准的要求。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延续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按照本规则第65.41条(b)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办理。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修订批准的课程大纲、设施和设备清单及说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5.41条(a)款(1)和(2)的要求以完整修订页的形式提交备案材料,以便完整地替换所批准的修订页内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修订教员名单的,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5.47条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并取得批准。

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有关批准的要求或者实施执照训练的要求时,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员教学活动,限期整改,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整改满足条件后,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重新开展教学活动。

当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其资格证书失效。但是,此变更不涉及设备、设施、人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的,训练机构可以在所有权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其资格不受影响。批准的附件A中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教学仍可继续进行。

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发生变更时,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此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其资格证书保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