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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1条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