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1条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1条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目录 第6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