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11条

第65.11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受理、审查和颁发

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执照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执照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执照申请人。

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民航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执照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民航局作出准予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