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87条

第65.87条 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公布的《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依法取得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合格证继续有效。本规则施行前已经持有合格证的训练机构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附件A: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知识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