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85条

第65.85条 训练机构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处罚

训练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未达到本规则第65.45条规定要求的;

教室、教学设施、设备未达到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要求的;

训练大纲不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要求的;

训练管理手册不符合本规则第65.51条规定的要求的;

未按照本规则第65.53条规定的要求管理训练结业证书的;

未按照本规则第65.55条规定的要求保存训练记录的;

使用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未按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或者拒绝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的;

使用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管理手册,或者未按批准的训练管理手册实施训练,或者拒绝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对训练管理手册作出修改的;

为训练不合格的学员颁发训练结业证书;

伪造或者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

训练机构有本条(a)款规定的情形,经局方审查不满足本规则第65.39条规定的要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其合格证。

训练机构拒绝、阻碍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