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63条
第65.63条 合格证的修改
合格证颁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提出修改合格证要求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民航地区管理局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合格证持有人,并确定10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期限,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此期限内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合格证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和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合格证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至少在拟修改内容计划实施20个工作日前提交修改申请;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修改申请后,对拟修改部分按照本规则第65.4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