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25条
第65.25条 不得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照持有人不得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
未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的;
未满足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相关训练、经历、资格等要求的;
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时;
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克/210升,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按时完成定期检查的;
执照持有人与民用航空器事故或者征候有直接关系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