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第65.19条

第65.1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执照申请人如未通过考试,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再次参加考试时间应当与前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至少3个月。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理论考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