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某一空域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