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出口经营者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商务部抽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