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凭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办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并留存《出口许可批件》复印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出口许可批件》原件退出口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