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
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
以前款规定的海关监管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