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六章或者民航局另有规定外,导航设备的校验周期如下: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定期校验周期为6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3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8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9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36个日历月;投产校验后18个日历月内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

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当按照功能分别计算。

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者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当次校验完成日期为新的校验周期起始日;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者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当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原有的校验周期起始日。

监视性校验不影响校验周期和校验周期起始日。

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窗口内完成飞行校验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起始日不变;导航设备定期校验超出时间窗口执行飞行校验的,以实际完成飞行校验日期为新的校验周期起始日。

为了便于合理安排飞行校验计划和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在导航设备校验周期届满前后设置各15天的时间窗口。在遇到重大活动保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等情况,可以使用时间窗口。时间窗口期内的导航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应用情况由民航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