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即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