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并依据校验机构的书面校验报告,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属于监视性校验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