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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4. 第一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一节

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

第五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六条 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七条 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 第八条 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第九条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第十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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