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