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外,校验周期按照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
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校验周期。
监视性校验不列入校验周期计算。
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按照功能分别计算。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外,校验周期按照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
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校验周期。
监视性校验不列入校验周期计算。
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按照功能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