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五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五节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五节 信息引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主要是针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等民航安全生产运行单位对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使用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需要引接至社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使用的,不得影响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的安全正常,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内容、使用期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的安全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外提供涉及保密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