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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五节 设备开放与运行

第四十三条 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保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四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会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证开放运行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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