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三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设置 第三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相关规定,配置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在规定使用周期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运行需求、空中航行服务需求及飞行程序设计方案要求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 第三十二条 用于提供应急服务或通用航空保障等非固定台(站)址的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工作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空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自行或会同从事民航专业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时,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台(站)址选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同时满足导航台(站)场地设置规范、电磁环境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方案。不能同时满足的,负责选址的单位应当与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会商,对飞行程序设…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或设备的频率、呼号、地址等代码资源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撤销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时,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