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的管理 第183.13条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13条 第二章 委任代表的管理 第183.13条 颁发委任代表文书 民航行政机关向符合要求的委任代表颁发委任代表文书,规定该代表被授权行使的具体职责范围和授权日期等内容。 委任代表文书不可转让。 第183.12条 目录 第183.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