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57条

第183.57条 委任单位代表的责任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

遵守经批准的程序手册中的程序。

给予委任工作组成员足够的权力以行使其授权职责。

确保不会有相冲突的非委任工作组事务或者其他干扰因素影响委任工作组成员行使其授权职责。

在民航行政机关对委任单位代表和委任工作组进行监管时予以配合。

如果发生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委任单位代表继续符合本规章要求的能力的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民航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