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183.41条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41条 第四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183.41条 委任单位代表资格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足够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行使所申请授权的职责; 熟悉与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相关的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流程和程序; 具有足够的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的相关经验。 第四章 目录 第183.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