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1条

第183.1条 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