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按年度将其经营情况报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应当将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收支,独立设立帐号和设置帐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