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
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