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三节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 第二十六条 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机场开放使用前,与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共同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时,一并审查机场安保方案。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