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六节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六节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六节 候机隔离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七十一条 候机隔离区应当封闭管理,凡与非隔离区相毗邻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七十二条 机场应当配备与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安检通道及安检人员和设备,确保所有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及物品经过安全检查。 第七十三条 机场应当建立符合标准的安检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存储旅客安检信息。 第七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检查的人员离开候机隔离区再次进入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第七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过站和转机旅客受到有效的安保控制。 第七十七条 机场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开展值机、托运行李、过站等地面代理服务的,其航空安保措施应当符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安全检查业务外包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安保协议,并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