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航空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报告民航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航空安保考察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批准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航空安保考察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批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