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