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航空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