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则,民航总局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地区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