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民航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